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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市屬企業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的通知
甬國資發〔2023〕18號
各市屬企業:
《市屬企業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報告工作規則》)已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F將《報告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
寧波市國資委
2023年7月21日
市屬企業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屬企業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建立健全經營風險管控機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參照《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寧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含實際控制)子企業。市屬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經營風險事件,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資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各類生產經營管理風險事件。
第四條 企業是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明確責任分工、暢通報告渠道。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企業建立經營風險事件報告責任體系,做好經營風險事件的研判報送、應對處置、跟蹤監測、警示通報及問責整改等工作。對于涉及違規經營投資的風險事件,按有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六條 企業發生經營風險事件后應當快速反應、及時報告,客觀準確反映風險事件情況,確保市國資委及市屬企業能夠及時研判、有效應對、穩妥處置,并舉一反三做好風險預警通報工作。
第七條 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經營風險事件并及時報告:
(一)可能對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影響,影響金額占企業總資產或者凈資產10%以上,或者預計損失金額超過500萬元(含);
(二)可能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違規被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市級以上行業監管機構立案調查或處理,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四)受到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機構管制、制裁等,對企業或者國家形象產生嚴重負面影響;
(五)受到國內外媒體報道,造成嚴重負面輿情影響;
(六)其他情形。
第八條 經營風險事件報告按照事件發生的不同階段,分為首報、續報和終報等三種方式。
經營風險事件報告,應當由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國資委。
第九條 首報應當在事件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狀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向市屬企業董事會及監管部門報告情況,以及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情況。對于特別緊急的經營風險事件,應當在第一時間內以適當便捷的方式報告市國資委。
第十條 續報應當在事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發單位基本情況,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發展趨勢判斷、風險應對處置方案、面臨問題和困難及建議等情況。
對于需要長期應對處置或整改落實的,應當納入經營風險事件月度或季度監測臺賬,跟蹤監測事件處置進度,并定期報告經營風險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終報應當在事件處置或整改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基本情況、黨委或董事會審議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結果、涉及的金額及造成的損失及影響、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及原因分析、問題整改情況等。涉及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一并報告問責情況。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根據經營風險事件報告質量評估情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反饋企業。對于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進行修改或重新編制報送。
第十三條 市屬企業在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處置階段,應當視情向所屬企業及時預警提示或通報風險事件情況,做到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對市屬企業報送的經營風險事件進行初步評估,按有關職能和工作分工,由相關處室督促指導企業做好經營風險事件應對工作,跟蹤處置情況,加強經營風險管控和防范。對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經營風險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視情及時向企業預警提示或通報。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國資委將印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情形嚴重的依規追究責任:
(一)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的;
(二)對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敷衍應付,導致發生資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經營風險事件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造成資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需要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企業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生態環境、維穩事件、網絡輿情等相關風險事件報告工作不適用本規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